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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IP2年
更新时间:2024-06-17
描述:
为了贯彻落实原卫生部、原国家环保总局《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卫办医发〔2005〕292号)精神,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医疗机构使用后一次性塑料(玻璃)输液瓶(袋)的回收处置工作,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 一、使用后的各种玻璃(一次性塑料)输液瓶(袋),有可能或已被病人血液、体液、排泄物污染的,一律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。传染病病房、传染病留观病房、传染病门诊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各种玻璃(一次性塑料)输液瓶(袋)必须严格按照感染性废物进行管理。未被病人血液、体液、排泄物污染的使用后的各种玻璃(一次性塑料)输液瓶(袋),不属于医疗废物,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;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,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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